一、公积金缴存概述
湖南省公积金缴存是指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的职工,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,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,由单位代为缴存,职工个人也按照规定比例缴存,共同构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一项制度。
二、公积金缴存对象
1.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。
2. 上述单位的退休、退职人员。
3. 上述单位的失业、下岗人员。
4. 上述单位的其他在册人员。
三、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标准
1. 单位缴存比例: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%至12%,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2.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: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%至12%,具体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。
3. 缴存基数: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,新入职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。
四、公积金缴存流程
1. 登记: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,将职工的姓名、身份证号、劳动合同等信息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登记。
2. 设定缴存账户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报送的信息,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,并为单位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3. 缴存:单位每月按照规定比例和标准,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分别缴存到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。
4. 核算: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进行核算,确认无误后,将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五、湖南省公积金提取和使用
1. 提取条件: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,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,包括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住房,偿还住房贷款本息,租赁住房,离休、退休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出境定居等。
2. 提取程序: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,单位审核后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,将公积金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。
3. 使用范围: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住房,偿还住房贷款本息,租赁住房等。
六、公积金监管
1.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的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2.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送公积金相关信息,不得隐瞒、伪造、篡改。
3. 对于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,如责令限期改正、罚款、限制提取等。